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業者已研發附加有「藍牙影音播放」、「攝影功能」、「二次
鋰單電池」或「二次鋰電池組」等相關功能之「騎乘機車用防
護頭盔」、「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
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其嵌裝之鋰電池恐造成安全之疑慮
,爰修正相關檢驗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騎乘機車
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
檢驗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
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