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分局)為規範所轄科
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收費事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園區內依下水道法所設污水下水道及污
水處理系統。
三、本局或分局按月向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計收使用費
,使用費之計收方式、計算公式、水質標準及收費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四、本局或分局得不定期派員採樣分析用戶之廢(污)水水質,或檢視用戶之
廢(污)水、雨水管線及其水量計測設施,作為使用費計收依據。
五、用戶將廢(污)水排放至未經核准登記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每一事
件計收維護費用新臺幣六萬元。
六、本局或分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修正本要點所定
使用費計收方式或提出優惠調整方案,經經濟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