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九條。
公告事項:一、依 CNS 11227(九十一年版)(以下簡稱舊版檢驗標準)取得
建築用防火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依修正前旨揭規
定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量疫情影響,修正延後有效
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原依舊版檢驗標準取得且有效
期限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書,得於一百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申請變更換發有效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之證書,舊版檢驗標準仍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即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舊版檢驗標準申請商品驗證登
錄或延展者,不予登錄。
二、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
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