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公告適用於如附件一所示三相電動機驅動之迴轉動力水泵(以下簡稱水
泵),包含單吸單段聯結式迴轉動力水泵、單吸單段直結式迴轉動力水泵
及進出水口同軸之單吸單段直結式迴轉動力水泵三種。
二、水泵應依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6017 之 2 級以上要
求或相容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簡稱 ISO)9906 之 2 級以上要求,試驗其能源效
率實測值。
未含電動機水泵(以下簡稱泵體)之能源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容許耗用
能源基準(如附件二),並應在產品標示值以上。
內含電動機水泵(以下簡稱泵機組)之能源效率指標實測值,不得高於泵
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件二)及產品標示值,其中驅動水泵之三相
電動機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並應符合電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之規定。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水泵供國內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供
登入管理系統使用:
(一)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件三)正本。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至管理系統上申請登錄容許耗用
能源基準,並檢送下列文件予中央主管機關:
(一)水泵容許耗用能源基準登錄申請表(如附件四)正本。
(二)採單一機型登錄者:依水泵功率為 0.75kW~ 小於 7.5kW、7.5kW~
小於 37kW、37kW~ 小於 75kW、75kW 以上四個區間範圍,每一種水
泵於每個區間範圍申請登錄三種型式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
中二種型式水泵能源效率試驗報告影本,並加蓋廠商印鑑;於每個區
間範圍申請登錄二種型式以下者,所有型式之水泵能源效率試驗報告
影本,並加蓋廠商印鑑。
(三)採系列機型登錄者:每一種水泵申請登錄五種系列型式以上者,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四種系列型式水泵其全葉輪直徑及最小削減葉輪直徑
之能源效率試驗報告影本,並加蓋廠商印鑑;申請登錄四種系列型式
以下者,所有系列型式之水泵其全葉輪直徑及最小削減葉輪直徑之能
源效率試驗報告影本,並加蓋廠商印鑑。
前項採單一機型登錄者,水泵之電動機額定功率、極數、傳動連結方式、
泵出入口徑或葉輪直徑,任一項不相同者,視為不同型式水泵;採系列機
型登錄者,水泵之電動機極數、傳動連結方式或最大(全)葉輪直徑,任
一項不相同者,視為不同系列型式水泵。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簡稱 TAF)、國際實驗室認證
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簡稱
ILAC)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會員之認證機構等認可之實驗室、美國保險商試
驗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或德國技術監護協會(
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Verein ,簡稱 TÜV)出具。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試驗報告及廠商登錄之能源效率標示值核
定登錄編號,並得於核定前進行抽樣檢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供國內使用之水泵,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登
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登錄編號: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
(二)型號變更。
七、廠商製造或進口水泵供國內使用前,應於設備明顯處以金屬銘牌標示下列
事項,除單位符號或特殊名稱、商標及符號無法以中文標示外,應以中文
為之,且不得隱匿、毀損或以其他方式致無法辨識:
(一)產品名稱:單吸單段聯結式迴轉動力水泵(或 ESOB 水泵)、單吸單
段直結式迴轉動力水泵(或 ESCC 水泵)及進出水口同軸之單吸單段
直結式迴轉動力水泵(或 ESCCi 水泵)。
(二)產品型號:不同型式或系列型式應有不同型號,且泵體型號應與泵機
組型號區別。泵體型號如 XXX- 極數+B、泵機組型號如 XXX- 極數+
BM。
(三)額定功率(kW):指電動機之額定輸出功率。但泵機組內含之電動機
銘牌已有標示者,得免標示。
(四)額定電壓(V) 及頻率(Hz)。但泵機組內含之電動機銘牌已有標示
者,得免標示。
(五)轉速(rpm) :指泵最佳效率點之轉速。
(六)泵口徑(公釐,mm):以進水口徑×出水口徑表示,如100×80mm。
(七)全葉輪直徑(公釐,mm)。
(八)削減葉輪直徑(公釐,mm)。若無削減者,免標示。
(九)最佳效率點之流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標示全葉輪之流
量。如葉輪有削減,則標示削減後流量。
(十)最佳效率點之揚程(公尺,m) :標示全葉輪之揚程。如葉輪有削減
,則標示削減後揚程。
(十一)最佳效率點之泵效率(%):標示全葉輪之效率,如葉輪有削減,
則標示削減後效率。
(十二)能源效率指標 EEI:泵機組應標示之。
(十三)產品登錄編號。
(十四)製造號碼及製造年份。
(十五)生產國別或地區。
(十六)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產品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
及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
水泵在國內陳列或銷售時,應有符合前項規定之標示。
八、製造或進口水泵之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於管理系統中填報前一年度銷售數
量。
九、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指定水泵型號及數量,實施能源效率抽測,廠商應於中央主
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將該水泵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泵體之能源
效率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 97% 以上,且符合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泵機組之
能源效率指標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 103%以下,且符合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
相同型號水泵測試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前點抽測數量,按各廠商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各種水泵之銷售總數量,依下列標
準為之:
(一)單吸單段聯結式迴轉動力水泵每二百台檢查一台,每家廠商最多抽測五台;
未達二百台者,檢查一台。
(二)單吸單段直結式迴轉動力水泵每二百台檢查一台,每家廠商最多抽測五台;
未達二百台者,檢查一台。
(三)進出水口同軸之單吸單段直結式迴轉動力水泵,每一百台檢查一台,每家廠
商最多抽測五台;未達一百台者,檢查一台。
前項抽測數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十一、廠商未配合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
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中央
主管機關並應廢止其能源效率登錄。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進口,致無法辦理能
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能源效率登錄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