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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0046031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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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二第一項(以下簡稱本項)第一款規定,於水庫蓄水
    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
    土或廢棄物:指棄置三立方公尺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
二、本項第二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
    內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指採取或堆置十五立方公尺以下之土
    石。
三、本項第三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
    內之公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且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指種植面積在五百
    平方公尺以下。
四、本項第四款規定,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工廠或房屋:
    指建造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未超過權責機關許可或核准之面積。
五、本項第五款規定,於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挖掘、埋填
    或變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指挖掘、埋填或變更
    原有形態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