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提供臺中潭子科技
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工業用水,及依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
服務費收費標準所定之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計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接用本園區工業用水者。
(二)用水設備:指本園區工業用水相關設備,包括:
1.外線:自本園區配水幹管至用戶水表前之所有設備及水表。
2.內線:自用戶水表後接至用戶之相關設備。
(三)新設:指申請裝設新水表。
(四)中止:指用戶因設備維護或其他原因須申請暫停供水。
(五)改裝:指用戶因需要變更管線或水表位置。
(六)修理:指用水設備故障,由本分局依規定代為修復。
(七)復水:指暫停供水原因消失,用戶申請恢復供水。
三、用戶申請新設、中止、改裝、修理或復水,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並向本分局申辦。
用戶提出前項申請後,應依相關用水申請費用(如附表二)之繳款通知單
所定期限內,向本分局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轉帳或逕至本分局繳付;屆
期未繳納者,本分局應駁回申請。用戶於申請後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
用不予退還。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並繳清費用後,本分局始予辦理。
用戶申請中止或經本分局停止供水逾一年未復水者,註銷其水籍;用戶如
須重新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設程序辦理。
四、用水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修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準廠房之內線、外線之裝設,於廠房興建時由本分局辦理。
(二)自建廠房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之水電承裝商裝設。
(三)外線由本分局裝設或更換,並得按其成本向用戶計收費用;用戶因需
求申請改裝或新設外線時,亦同。
(四)用水設備裝設完成後,內線由用戶負責維護修理。
(五)外線相關設備為本分局所有,如有損壞,用戶應即通知本分局修理,
不得擅自修理或改裝。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外線損壞者,用戶應
負擔修理費用。
(六)因配水管線之遷移或其他事由,需移動或改裝用戶之外線時,本分局
得不經用戶同意辦理,惟得視實際需要通知用戶。
五、因改裝或修理外線需暫行停水者,本分局得將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等事項
,於停水前五日通知相關用戶。但因不可預見或其他特殊事由致須緊急停
水而未能提前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改裝或修理內線之需求,用戶得通知本分局配合暫行停止供水。
六、因水壓不足致供水無法達到之用戶,應自行建造儲水設備,間接加壓供水
。
新建廠房應規劃設置三日以上申請用水量之儲水設備。
七、用戶應裝置水表,水表由本分局無償提供,用戶須負保管責任,於中止使
用後應予歸還,並經本分局點交確認無損壞或故障後,始得解除保管責任
。
水表裝設位置由本分局決定,現有水表位置因環境改變影響抄表作業,本
分局得遷移之,遷移之費用由本分局負擔。但此環境改變係因可歸責於用
戶之因素造成者,遷移水表之費用由用戶負擔。
八、本分局派員至用戶端檢查水表,執行抄表、裝表、封印及其他必要事項時
,用戶不得拒絕。
九、用戶用水量每一立方公尺為一度。
水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顯示使用度數時,其用水量按水表故障或
無法正確顯示度數前三個月實際用水量平均數計算。
十、用戶發現水表度數有異常增減、指針停止不動、有漏水情形或對於水表轉
動之準確性有疑問時,應通知本分局檢修。水表故障或損壞係可歸責於用
戶者,檢修費用由用戶負擔。
前項檢修結果,用戶如有疑慮,得依度量衡相關規定辦理校正,校正結果
符合國家標準者,校正費用由用戶負擔;校正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者,校
正費用由本分局負擔,並更換新表。
十一、用戶應依用水量繳納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以下簡稱用水費),包括用
水費及臨時用水費,收費費率如下:
(一)用水費:比照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現行水價計收。
(二)臨時用水費:比照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現行水價加計百分之五
十。
前項費用,用戶應於繳款通知單所定期限內向本分局指定之金融機構繳
納、轉帳或逕至本分局繳付。
第一項用戶應繳納之費用,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本分局得予停
止供水,並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停止供水期
間用戶所受損失應自行負責。
十二、本分局向用戶收取之用水費如有短計或溢收,得於以後月份補計差額。
用戶對應繳納之用水費有疑義者,應於接獲繳費通知單次日起十日內向
本分局工業給水站申請複查,複查次數以當月一次為限。前項複查結果
,應繳納金額如須更正者,應補發更正之繳款通知單;用戶已繳納當期
用水費者,應通知用戶就該短計或溢收之差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三、本分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因素,提出本要點所定費
用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十四、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分局得先行停止供水,並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停止供水期間用戶所受損失應自行負責:
(一)用戶之內線妨礙正常供水效能。
(二)擅將給水轉售他人。
(三)私自竊水或竊取外線設備。
(四)破壞水表封印、妨礙水表效能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減少用水量。
(五)私自變更外線或於水表前另設水管。
有前項違規情事之用戶,經本分局審查確認已改善完成者,始予恢復供
水。
十五、本園區內之公用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分局許可之消防演習外,一
概不得使用。
使用公用消防栓辦理消防演習者,應於演習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本分
局派員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