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之消費型態
改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
振興辦法推廣傳統市集使用行動支付,以減少金錢接觸染疫風險,並配合
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數位使用,提升攤商營業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
、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
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藉由支援行政院振興五
倍券數位綁定之平台,於實體攤鋪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
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傳統市集:
1.市場: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經營管
理或列管之公民有零售市場。
2.列管攤販集中區(含夜市):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合法登記或列管之日間或夜間營業之攤販集中場。
三、本要點經費來源: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支應。
四、本要點補助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
三十日止,或經費用罄時,本部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類型、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行動支付攤商補助:
1.傳統市集之攤商(以下簡稱攤商)使用行動支付者,由所屬傳統市
集之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列冊向本部提出申請,經
本部審核無誤者,撥付補助款項予傳統市集之自治會、管理委員會
或地方主管機關,由其核實轉發經列冊攤商。
2.使用行動支付之攤商經所屬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於
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彙整列冊向本部提出
申請者,各攤商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3.使用行動支付之攤商經所屬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於
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彙整列冊向本部提出
申請者,各攤商補助新臺幣九百元。
(二)行動支付普及率補助:
1.傳統市集使用行動支付之攤商達一定普及率者,其自治會或管理委
員會得申請本款所定補助;傳統市集無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者,不
得請領。
2.前目普及率及補助金額如下:
(1) 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未達百分之十者,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2) 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補
助新臺幣三千元。
(3) 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4) 傳統市集行動支付普及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補助新臺幣一
萬元。
3.傳統市集之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就本款所定補助得視普及率情形分
階段申請,經本部審核無誤者,扣除前階段已核撥補助金額後予以
撥付。
六、本要點補助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一)攤商應將使用行動支付證明文件送至所屬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
主管機關進行彙整。使用行動支付證明文件指申請行動支付合約影本
、最近一期繳交行動支付手續費發票(收據)影本,或攤位所使用之
行動支付 QR Code 照片。
(二)自治會、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行動支付攤商補助者,應檢
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
1.行動支付攤商補助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一)。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攤商印領清冊及切結書(附件二);申請人為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
者,應檢附附件二之一,申請人為地方主管機關者,應檢附附件二
之二。
4.前目清冊所載攤商之使用行動支付證明文件。
5.傳統市集之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無開立銀行帳號而須本部將補助款
項匯入其指定帳戶者,另須檢附代匯入帳戶委託書(附件三)。
(三)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申請行動支付普及率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申請補助:
1.行動支付普及率補助撥付申請表及領據(附件四)。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傳統市集之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無開立銀行帳號而須本部將補助款
項匯入其指定帳戶者,另須檢附代匯入帳戶委託書(附件三)。
七、未依本須知之格式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不
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
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八、督導查核:
(一)攤商、自治會或管理委員會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確保補助申請內容之正
確性,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不同市
場同一攤商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已獲補助者,本部得撤銷補助
,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二)獲得本要點補助之攤商需將行動支付 QR Code 放置攤位明顯位置,
且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本部得派員隨機至現場督導查
核,如發現攤商未能將行動支付 QR Code 放置攤位或拒絕消費者使
用行動支付付款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
九、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