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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8024159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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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第六點前段規定:「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應記載實收資本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其中「實際商品
(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發行人得於禮券上以QR Code 或其他電子方式呈
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