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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貿管辦字第1131350273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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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為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及
    流向,防止武器擴散並兼顧產業發展,及完善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以
    下簡稱實體名單)之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建立跨機關諮詢機制,由貿易署署長或副署長兼任召集人,邀集下列機
    關推派代表一人組成諮詢小組(下稱本小組),對實體名單增列或移除提
    出意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外交部。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四)大陸委員會。
    (五)國防部軍備局。
    (六)法務部檢察司。
    (七)法務部調查局。
    (八)財政部關務署。
    (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十)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出席。
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及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增列或移除之制裁對象,由
    貿易署逕行納入我國實體名單系統,採即時更新之作業方式,不適用本要
    點之審議程序。
四、適用本要點審議之實體名單,審議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採出口管制之國際主要國家公告增列或移除之名
        單,貿易署按季整理後,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召開本小組會議,
        並進行意見諮詢或審查。
    (二)如涉特定情資或國際政經事件有增刪實體名單必要者,由貿易署視需
        要召開臨時會議。
    (三)本小組成員對於第一款各項名單得提出意見,並附註是否同意增列或
        移除。
    (四)實體名單經本小組討論後,由貿易署彙整簽報並奉核定後上網公告。
    (五)本小組會議採秘密會議方式進行,非經許可不得對外洩漏討論內容。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貿易署依其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