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
於水岸環境針對中央管流域韌性調適、流域新創思維、流域公私協力環境
營造等三大領域之研究調查需求,擴大公私協力及經驗學習,營造民眾共
識,結合地方特色,協助地方轉型,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以打造韌性承洪
及水漾環境之願景目標,達成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之目的。
二、補(捐)助對象如下: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且依其章程或目的可辦理水岸環境相關研
究或調查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
三、受理申請期間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告,各年度實際受理期間以本署公告登
載日期為準。
四、得申請補(捐)助之研究範圍,以中央管流域韌性調適、流域新創思維、
流域公私協力環境營造等三大領域之各項課題為徵求計畫之範疇(詳附件
一),並由本署每年依需求公布該年度受理申請之課題。
五、補(捐)助經費之用途,以辦理中央管流域水岸環境相關之領域課題及研
究為範疇,並應覈實報支,主要用途為計畫執行期間之報告製作、人事管
理支出、研究場域設備租借及其他確實有助於完成計畫工作項目之需要等
。
六、補(捐)助經費之申請額度為單一計畫年度申請應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如計畫屬延續性者亦須每年重新申請。
前項申請之實際補(捐)助額度由本署審查後決定。
七、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二),具函向本署
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水規分署)或本署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河川
分署)提案申請。
各河川分署受理申請案件後函轉水規分署彙整,彙整後由水規分署辦理資
格審查,如有資格、研究範圍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及標準如下:
(一)初審會議:
1.初審會議前水規分署應先檢視該年度提案計畫內容,除計畫屬延續
性者外,是否有二分之一以上與本署及所屬機關近十年內委辦計畫
雷同,並透過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提案計畫內容
是否獲得其他機關補(捐)助,重複提出申請者不予補(捐)助,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由水規分署邀請各轄管河川分署辦理初審會議,就該年度提案計畫
依後續承辦單位初步分類,並建議補(捐)助計畫之內容、優先順
序及經費額度。
3.提案計畫依後續承辦單位分類如下:
(1) 甲類:補(捐)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且依其章
程或目的可辦理水岸環境相關研究或調查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
,且提案計畫內容屬在地議題,其計畫執行至結案期間之後續
補(捐)助及綜合事務由各轄管河川分署辦理。
(2) 乙類:非屬甲類計畫,其計畫執行至結案期間之後續補(捐)
助及綜合事務由水規分署辦理。
(二)複審會議:本署召開複審會議,就該年度補(捐)助計畫之內容、優
先順序及經費額度提出建議。
(三)審查標準如下:
1.具建構公私協力、營造民眾共識及民眾參與效益。
2.提案規劃構想具有提升區域或整體流域調適及水利環境亮點效果。
3.創新概念有助於提升水利技術、流域環境品質、促進其韌性發展。
4.計畫執行之可行性、發展性、合理性與公益性。
(四)核定:複審會議之結論經循序簽奉核可後,由本署通知受補(捐)助
對象及承辦單位。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單一計畫受補(捐)助經費分三期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撥付及核
銷事宜,並應於年度結束前完成:
1.第一期款:受補(捐)助對象應依複審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完妥並函送承辦單位,經同意後,受補(捐)助對象依請款作業程
序(如附件三),檢附請款應備文件,撥付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七
十。
2.第二期款:受補(捐)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月底前函送成果報告書
(初稿)至承辦單位,經備查後,受補(捐)助對象依請款作業程
序(如附件三),檢附請款應備文件,撥付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
十。
3.末期款:受補(捐)助對象函送成果報告書至承辦單位,經備查後
,受補(捐)助對象依請款作業程序(如附件三),檢附請款應備
文件,經確認無其他待辦事項及補正文件後,撥付核定經費額度百
分之十。
(二)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繳交文件、文件不全經通知不配合補附,
或不符各期撥付款項條件者,該期及其後各期款項不予撥付。
(三)受補(捐)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各機關於審
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捐)助對象。
(四)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承辦單位應
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
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列為往後
三年不得申請之對象。
(五)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各補(捐)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例
繳回。
十、計畫變更及撤銷,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各提案計畫獲得其他機關補(捐)助者,不得重複提出補(捐)助申
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查屬實者,該計畫予以撤銷,並追討
已撥付款項及停止補(捐)助後續款項。
(二)各計畫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超出核定補(捐)助經費,如超
出核定經費,其超出部分應由受補(捐)助對象自行負擔。
(三)計畫涉及主持人、計畫範圍改變、主要項目變更者,應事先函報承辦
單位備查後,請款時始得依實請款結案。如刻意隱匿不報或延誤回報
者,列為往後三年不得申請之對象。
(四)補(捐)助計畫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捐)助對象應即時函報承辦
單位辦理停止補(捐)助事宜,並依實際辦理項目繳回尚未辦理工作
項目之補(捐)助剩餘款,如刻意隱匿不報或延誤回報者,應撤銷該
補(捐)助案件,追討已撥付款項,並列為往後三年不得申請之對象
。
十一、計畫督導及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本署應於核定後訂定年度之補(捐)助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依各
計畫所定績效衡量指標,加強執行成效及案件成果考核。
1.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本署及各河川分署、水規分署得於受補
(捐)助計畫執行期間,實施不定期督導或召開工作會議;受補
(捐)助對象應說明辦理情形,必要時提供計畫相關書面及影音
資料。
2.受補(捐)助對象經承辦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或仍有其
他應辦未改善者,得停止其補(捐)助。
3.承辦單位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業(
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
4.本署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由承辦單位登載於民間團體
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計畫有無
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附
件。
(二)於每年度終了,承辦單位應針對辦理之補(捐)助案件於次年一月
底前填報該年度補(捐)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如附件四),由
本署於次年二月底前彙報經濟部。
(三)辦理情形及考核相關資料應以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機關查核。
十二、補(捐)助計畫申請程序及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五,詳細辦理內容請依據
本作業規範。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運用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
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各河川分署應將補(捐)助計畫執行成果函送水規分署建檔保存,
水規分署得邀受補(捐)助對象參加成果發表會發表計畫成果,出
席情形將列為往後三年提案申辦補(捐)助計畫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捐)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含影音資料),基於
公益之目的或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應無償授權本署及其所屬機
關推廣或分享。
(四)受補(捐)助計畫如涉資訊安全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
法規定。
(五)本作業規範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案件,包括補
(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
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署全球
資訊網之政府資訊平台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
單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
(六)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
業注意事項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