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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群聚地區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100460415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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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五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且範圍內工廠使用土地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定之未登記工廠聚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