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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文字第113300070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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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水利規劃分署及各河川分署(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業,確保分析報告品質,特
    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水文分析指辦理中央管河川之河川治理規劃及檢討、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所需之暴雨及洪水流量分析。
三、水文分析報告應由主辦機關副首長以上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主持,並邀集以
    下成員召開會議辦理審查:
    (一)水利工程領域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本署河川海岸組代表。
    (三)本署水文技術組代表。
    前項審查會之主辦機關為河川分署時,水利規劃分署應派代表與會;主辦
    機關為水利規劃分署時,水文分析報告所涉之河川分署應派代表與會。
四、水文分析報告之章節目次、相關圖表、分析數據檔案應依附件一規定格式
    撰寫及提送,其他應注意事項詳如附件二。
五、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之水文分析,得引用河段所屬水系五年內審查同意之
    河川治理規劃或檢討水文分析報告,直接採用或利用面積比法推求該河段
    之洪水流量。
    依前項規定提報之水文分析報告,應檢附所引用報告之分析結果,並依前
    點規定格式撰寫。
六、主辦機關應檢送依第三點規定審查通過後之水文分析報告一式三份至本署
    ,經本署書面審查同意後核定之;惟經書面審查認定仍有召開會議審查需
    要時,主辦機關應配合提報水文分析報告十二份,並派員簡報。
    經本署審查會議決議需辦理修正之水文分析報告,主辦機關應依限或於審
    查會議後六十個日曆天內,將修正報告一份送本署複審,經本署同意後,
    再行提報正式報告一式三份(含相同內容光碟片一片);修正報告經本署
    認定有再開會審查之必要時,應依指示儘速補送所需報告書。
七、水文分析報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