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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0026061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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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加強水資源工作之聯繫協調功能,俾促進水資源工作之執行成效
    ,特設水資源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係以水利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經濟部主管且涉及其他部、會
    、署、直轄市、縣(市)權責者為原則,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標的用水合理分配之統籌協調。
    (二)水資源行政管理之聯繫協調。
    (三)重大水利建設計畫之聯繫協調。
    (四)重大水利災害對策之聯繫協調。
    (五)集水區土地開發利用與水、土資源涵養之聯繫協調。
    (六)水土資源保育與水污染防治之聯繫協調。
    (七)促進各項水利事業發展相關政策之聯繫協調。
    (八)重大水、土資源糾紛案件之聯繫協調。
    (九)年度水利工作計畫研擬之聯繫協調。
    (十)行政院核定水利計畫執行之聯繫協調。
    (十一)其他行政院交辦事項之聯繫協調。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報事
    務;另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經濟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臺北市政府副市長。
    (十一)新北市政府副市長。
    (十二)桃園市政府副市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副市長。
    (十四)臺南市政府副市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副市長。
四、本會報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
    無法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水利署署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本會報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四人,由經濟部水利署或相關機關人員調兼
    之。
六、本會報召開前,得就議題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前會議先行研商;會前
    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之;執行秘書無法出席時,由副執行秘書代理。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業務之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會報之議案,由經濟部函請有關機關或單位配合執行。
九、本會報幕僚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
十、本會報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