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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園字第1135570035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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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維
    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採單一費率,每月
    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一點二三五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以上
    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土地使用人屆期未繳納前述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
    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
    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按應納總額依行政院主計總
    處公布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前年同期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
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區一
    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