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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人字第112802025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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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
    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平等會及本部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並督
        導所屬機關(單位)規劃辦理各項性別平等工作。
    (二)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四)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及其施行法。
    (五)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六)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
        人兼任之,負責主持會議並督導性別平等業務;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各
        一級單位科長級以上人員、分局秘書級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或
        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外聘委員一至三人;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綜合企劃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局綜合企劃組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
    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或不具性別平等意
        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局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
        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局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
五、本小組會議:
    會議以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委員任期及酬勞:
    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並以二年一聘為原則,任期屆滿得
    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