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國外廠商透過國外合作驗證機構申請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ISO 9001 認可登錄作業(以下簡稱聯合登錄),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名詞定義
(一)合作驗證機構:與本局簽署 ISO 9001 聯合登錄合作協議書、協議備
忘錄或實施計畫之國外驗證機構。
(二)申請人:合作驗證機構親自執行評鑑、追查或重新評鑑之 ISO 9001
認可登錄國外廠商申請聯合登錄者。
(三)聯合登錄廠商:申請人經本程序審核核可給予認可登錄者。
(四)代理人:申請人或聯合登錄廠商所委任之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
所,以代為辦理聯合登錄相關事宜者。
三、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應先填寫下列書面文件予合作驗證機構:
1.申請書(Application Form for ISO 9001 Certification, QA-90
)。
2.基本資料及問卷(Basic Information & Questionnaire, QA-91)
。
3.管理系統驗證服務之權利與義務聲明書(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 Management Systems Registration,
QAD-050-008E)。
(二)合作驗證機構受理後,應將前款書面文件併同下列中文或英文文件送
本局辦理申請:
1.合作驗證機構核發效期內之現行版本 ISO 9001 驗證證書影本。
2.一年內評鑑、全項追查或重新評鑑報告影本,內容應包含計畫表、
評審人員履歷表(含 NACE Code 專長代碼)及缺點報告矯正計畫
。
3.ISO 9001 稽核人天數說明(Information on ISO 9001 Audit
Time, QA-96 )。
四、受理及審核作業
本局應依第三點規定核對申請文件,內容齊備、種類相符者始受理申請。
受理申請後,本局就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審核,若文件內容疏漏、錯誤或不
全者,通知合作驗證機構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駁回並結
案。
五、驗證證書核發
申請人經審核核可後,本局應通知其代理人代為繳交規費(含審查費、證
照費及登記費等),規費計收方式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收取規費後,應核發和合作驗證機構現行 ISO 9001 驗證證書版本
效期一致及加蓋鋼印之驗證證書並送達予代理人,及副知合作驗證機構及
申請人。
六、原直接取得本局 ISO 9001 認可登錄之國外廠商,得於以相同廠商名稱及
地址取得合作驗證機構 ISO 9001 認可登錄後,依本作業程序規定申請轉
換為聯合登錄廠商。申請人應於原預定追查月份二個月前,通知本局轉換
事宜。經核可轉換為聯合登錄廠商者,本局停辦追查或重新評鑑作業,前
述作業改由合作驗證機構負責辦理。
七、合作驗證機構職責與義務
(一)聯合登錄廠商之追查或重新評鑑作業及執行頻率,由合作驗證機構依
其規定負責執行。必要時,合作驗證機構應同意本局得派遣觀察員,
以少數抽樣稽查方式,參與合作驗證機構之追查或重新評鑑作業,以
調整彼此作業水準。
(二)合作驗證機構於完成聯合登錄廠商追查或重新評鑑作業三個月內,應
提供下列中文或英文文件予本局辦理審核;必要時,本局得通知合作
驗證機構提供:
1.追查或重新評鑑報告影本,內容應包含計畫表、評審人員履歷表(
含 NACE Code 專長代碼)及缺點報告矯正計畫。
2.重新評鑑、ISO 9001 標準轉版或追查併同廠名、廠址或認可登錄
範圍變更時,合作驗證機構所核發更新之 ISO 9001 驗證證書影本
。
八、聯合登錄廠商管理
(一)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事項應包含下列各項:
1.繳交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相關規定之規費,包括每年之登記費或
換發、補發證照費等。
2.領取收據、驗證證書及各項公文書函。
3.申請各種認可登錄事項變更、驗證證書補發、換發及主動廢止等。
聯合登錄廠商應要求代理人維持正確之聯絡資料,以確保收據、驗證
證書及各項公文書函之送達。若聯合登錄廠商變更委任代理人時,應
即時通知本局,並以申請書(QA-90) 辦理聯合登錄代理人變更事宜
。
(二)驗證證書換發、補發
1.聯合登錄廠商於重新評鑑、ISO 9001 標準轉版或追查併同廠名、
廠址或認可登錄範圍變更,經審核核可予以換證者,本局應通知代
理人代為繳交驗證證書換發規費。本局收取規費後,應依規定辦理
換證事宜。
2.聯合登錄廠商廠名變更未併同追查或重新評鑑作業辦理時,應檢附
廠名變更申請函、相關證明文件及合作驗證機構核發更新之 ISO
9001 證書影本,向本局申請辦理驗證證書換發事宜。
3.驗證證書如有遺失或滅失,得向本局申請補發。本局核可後,應通
知代理人代為繳交驗證證書補發規費,並依規定辦理證書補發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