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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第59條及第60條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09046068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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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要求採
礦權者或礦業權者提供礦場開工後之開採資訊,以利於主管機關事後之監督管
理及安全檢查。是採礦權者或礦業權者,尚未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報開工,並取得礦場登記證前,基於前揭規定之立法目的,自得免依本
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