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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溫泉法第23條第2項之適用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004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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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係指取得開發完成
證明文件前,變更開發之溫泉取用量超過原核定量而未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十二條申請核准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