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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溫泉法第23條第2項之適用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0202004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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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溫泉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係指取得開發完成
證明文件前,變更開發之溫泉取用量超過原核定量而未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十二條申請核准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