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手提嬰兒床及腳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及
          國內產製商品檢驗,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本局即可受理商品
          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作業之申請,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