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轄大園一期產業園區廢
(污)水相關管線布設共同管溝之使用、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局應於大園一期產業園區廢(污)水共同管溝(以下簡稱本共同管溝)
建置完成後,委託大園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或本局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管
理機構)辦理本共同管溝之管理維護並公告之。
管理機構應依經濟部公告之本共同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率,向使用人收取
費用。
三、申請使用產業園區廢(污)水共同管溝之資格如下:
(一)公用事業者。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三)產業園區內合法承租土地使用人。
(四)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者。
(五)各級政府機關。
四、使用本共同管溝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文件:
1.公用事業者,應檢附許可證影本。
2.於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3.於產業園區內合法承租土地使用人,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租賃契約證
明文件影本。
4.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證明文件。
5.各級政府機關函文申請。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使用計畫書:
1.申請使用之目的及時間。
2.相關管線位置圖(含管位)剖面圖。
3.詳細描述布設物之規格並附參考圖片。
4.布設進度表。
5.相關之布設動線圖,與交通維持、工安及對其他管線影響等問題之
因應方式。
6.平時之維修作業程序書,及緊急應變措施。
7.現場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8.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五、管理機構審查申請案,依申請案受理先後順序為之,於受理日起十四日內
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一
個月內與本局(或經本局委託或指定之機構審查)辦理簽約,並依本共同
管溝特定設施使用費率繳費。
前點應檢附文件經審查須補正者,管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完成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本局與使用人簽訂本共同管溝使用契約之期間以年為單位,最短租期為一
年,最長租期五年。
六、使用人如需變更經核定之使用計畫書,應檢附變更目的、變更後之申請使
用計畫書,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涉及租期之展延者,應於使用期限屆滿
前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審查期間及補正,依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使
用人並應依審查結果通知函,與本局(或經本局委託或指定之機構審查)
辦理使用契約變更。
七、本共同管溝由管理機構負責維護;使用人之布設物或管線由該使用人負責
維護。
使用人依核定使用計畫書完成相關管線布設後,應立即通知管理機構辦理
現場竣工查驗;查驗結果與核定之使用計畫書內容不符時,管理機構應通
知使用人限期改正;使用人應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管理機構辦理複
驗。經查驗合格者,使用人應作成查驗紀錄表,提送管理機構備查。
使用人有展延工期需求者,應於核定之工期屆滿前,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定後始得施工。
八、使用人應於每六個月辦理一次自主檢查,並將實地檢視報告於檢查後十五
日內,提報維護或維修計畫執行情形予管理機構備查;如有須維修者應另
行提報維修計畫。
使用人應於預定維修之日七日前,檢具維修計畫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副
知其他相關管線所有人;其他相關管線使用人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通知
七日內向管理機構提出,由管理機構召開協調會議,使用人應依協調會議
決議修正維修計畫送經管理機構核定後,始得進行維修。
使用人於維修完成時,應將維修材料剩餘物、廢料等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清除,倘管理機構查核仍有剩餘料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
,使用人應依使用契約規定負違約責任,並清償管理機構代為清除之費用
。
維修計畫須展延工期者,準用前點規定。
使用人有妨礙其他使用人布設線路或造成損壞之情形,使用人除應依法賠
償損害外,並應依使用契約規定負違約責任,必要時得終止契約。
九、使用人布設管線或執行維修計畫需挖掘區內道路者,應依經濟部所屬產業
園區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使用人因故需緊急維修時,應向管理機構報備後始得進行維修,並於開始
維修之日起七日內補提維修報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構應通知使用人或違規使用者限期補辦申請使用
、改正、拆除布設物、支付使用期間之使用費、令其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
置:
(一)未經申請使用或簽訂使用契約,於本共同管溝已完成路段,擅自挖埋
建置或附掛管線。
(二)未經申請使用或簽訂使用契約,擅自使用已布設之管線。
(三)申請布設使用管線,未依核定施工期限完工,且未依第七點第三項申
請展延工期。
(四)使用契約或期限屆滿未拆除且仍繼續使用布設管線。
(五)未依第七點規定完成查驗或複驗,逕行使用布設管線。
(六)未經申請擅自進行維修工程,或緊急維修未先向管理機構報備、補提
維修報告。
(七)使用人之使用維護行為有妨礙其他使用人之使用、損壞其他布設管線
之情形。
(八)其他經管理機構認定有影響本共同管溝正常運作、損害公共利益情節
重大之情形。
使用人或違規逾前項通知期限未改善者,必要時,管理機構應終止其使用
契約;如經管理機構拆除違規布設物者,應向該違規使用人請求支付拆除
費用。
使用人或違規使用者有第一項情事逾期未改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
其他可歸責於使用人或違規使用者之事由致管理機構遭受損害,管理機構
得依法向其請求賠償。
十一、使用人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繳納使用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逾期一個月內,按應繳年使用費金額部分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除前款違約金外,按應繳年使用費
金額部分加收百分之三違約金。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繳清者,得終止契約。
十二、使用人於本使用契約終止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者或欲提前終止使
用契約時,應於終止期限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構,並應於期限屆
滿時,拆除布設物、管線及清運完畢。管理機構因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
須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拆除布設物。遇有緊急
情事時,使用人應於管理機構通知期限內配合採取應變措施,必要時得
終止使用契約並限期使用人拆除布設物,並不賠償使用人因此所受之損
失。
前二項情形,使用人應自行負擔其拆除布設管線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