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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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9024325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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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市售塑膠地磚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其主要成分
或材料為塑膠者,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
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