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9024325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市售塑膠地磚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其主要成分
或材料為塑膠者,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
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