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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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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本局即可受
          理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作業之申請,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