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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六字第109600215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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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順利推動我國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之訂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
    簡稱本局)特設置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草案之審定。
    (二)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之推動。
    (三)離岸風力發電技術及管理政策協調及整合。
    (四)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三、本會置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共同召集人由本
    局局長派(聘)兼之;設秘書處並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之
    ,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相關業務;委員二十人至四十人,除召集人、共同
    召集人及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本局局長就有關機關、團體、
    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聘兼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得視需要下設若干技術審議會,負責各類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草案
    之編擬、審查及技術規範適用與解釋之審議等事項。
六、本會得視需要下設資料庫平臺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派(
    聘)兼之,負責諮詢及蒐整國內各機關之離岸風力發電相關場址條件資料
    ,並協調及整合各技術審議會之相關場址條件資料需求。
    前點各技術審議會開會時,資料庫平臺諮詢小組得派員參加。
    資料庫平臺諮詢小組得視需要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及各技術審議會代
    表參加。
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
    人員代理之。
八、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本會
    委員、技術審議會主席及資料庫平臺諮詢小組召集人出席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討論議題相關之機關派員列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九、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十、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或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