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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罰鍰案件分期繳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109046050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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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辦理受
    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處分人(以上簡稱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於收受本部罰款處
    分三十日內,得向本部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一)依申請人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申請人遭受重大財
        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
三、依前點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應檢具下列文件予各該工業用地、工業區
    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本部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
    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部受理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產業園區閒置
    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
    者,本部得核准分期繳納罰鍰。
六、核准分期繳納罰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期至二十四期。
    (二)於原核准分期繳納期數內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本部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延長期數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准期數之半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七、本部核准分期繳納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書面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三)經核准分期繳納,如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本部
        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
    (四)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八、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
    並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