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辦理受
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處分人(以上簡稱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於收受本部罰款處
分三十日內,得向本部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一)依申請人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申請人遭受重大財
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
三、依前點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應檢具下列文件予各該工業用地、工業區
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本部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
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部受理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產業園區閒置
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通過
者,本部得核准分期繳納罰鍰。
六、核准分期繳納罰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期至二十四期。
(二)於原核准分期繳納期數內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本部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延長期數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准期數之半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七、本部核准分期繳納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書面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三)經核准分期繳納,如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本部
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
(四)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八、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
並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