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限檢驗在照護者為嬰兒洗澡期間,嬰兒於斜躺、坐姿或站姿時
,可提供支撐及/或包護之商品;用於裝水之浴盆、圍體或其他類似產品
,且可置於成人浴缸、水槽內部或其他表面之頂部。
三、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
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及標示查核項目
(一)檢驗標準:國家標準 CNS 16025「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
(二)檢驗項目:
1.產品性能試驗:「危險尖端或銳邊」、「開口」、「標示(永久性
)」、「靜載重」及任一型式如有「小物件」、「抗塌陷」、「剪
切點、擠壓點及夾陷」、「保護性組件」、「束縛系統」、「吸盤
特定要求事項」及「玩具」等均依 CNS 16025 相關要求執行檢驗
。
2.材料品質(化性)試驗:任一型式如有表面塗層,須提出符合國家
標準 CNS 16025 第 5.3 節之塗層中含鉛量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
,於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時,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審查。
(三)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中文標示事項及標示內容依
據 CNS 16025 及依「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
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五、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主結構材質(分為塑膠類與非塑膠類兩類)相同之嬰兒
用浴盆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構造最複雜產品作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其餘商品。
(二)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三)型式試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危險尖端或銳邊」、「開口
」、「標示(永久性)」、「靜載重」及任一型式如有「小物件」、
「抗塌陷」、「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保護性組件」、「束縛系
統」、「吸盤特定要求事項」及「玩具」等均依 CNS 16025 相關要
求執行產品性能試驗,系列型式僅就不同部分進行試驗。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試驗受理地點
提出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嬰兒用浴盆商品型式分類表。
2.嬰兒用浴盆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四吋乘以六吋以
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3.符合 CNS 16025 第 5.3 節之塗層中含鉛量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
。
4.中文標示樣張。
5.使用說明書。
6.商品資訊描述說明。
7.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嬰兒用浴盆樣品各一件,惟
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五)型式試驗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或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收
費規定計收。
六、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
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
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依規定填列製造年月,並自行印製
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 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
」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
T00000
T00000 或
註:
T :代表字軌
00000 :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二)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型式試驗報告、前點第
四款之文件及檢具「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
(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
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同批報驗嬰兒用浴盆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嬰兒用浴盆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
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
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
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
次,最多抽取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
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六)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檢驗機關依風險程度自「剪切點、擠壓點及夾
陷」、「開口」、「保護性組件」及「靜載重」等檢驗項目中選取一
至二項進行檢驗。
(七)檢驗期限:樣品送達檢驗機關專業試驗室後五個工作天。
(八)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
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
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
理下列相關事宜:
1.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於三個月內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辦理銷案事
宜。
2.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
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3.倘不合格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
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本局核准函、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
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改善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
理重新報驗。
4.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五款辦理;惟
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項次,並應加
倍抽樣。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項次,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項次
辦理退運或銷毀,合格項次得分割放行。
(九)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則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嬰兒用浴
盆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二十之機率
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十)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方式,依報驗申請書
相關的資料,比對所報驗之商品型式。
(十一)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
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
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七、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採驗證登錄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
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依第五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
具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
(符合型式聲明書)及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
核發。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
(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
四個工作天。
(四)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
圖式 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
R00000
R00000 或
註:
R :代表字軌
00000 :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五)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
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
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