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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貿服字第1127010317C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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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進口人輸入口罩,違反輸入目
    的之用途,危害防疫及民眾健康,特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進口人輸入 CCC6307.90.50.31-1 「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及 CCC6307.9
    0.50.39-3 「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依本作業要點向本局申請核發輸
    入許可。
三、進口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資料
    填寫完整後,由本局「口罩輸入許可申請系統」自動核發許可號碼。但進
    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自動核發輸入許可之規定,得另以
    書面向本局申請專案許可:
    (一)申請輸入口罩疑有資料填寫不實。
    (二)輸入口罩後之危害防疫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調查。
    (三)未據實登錄、拒絕登錄口罩流向或登錄不完整。
    (四)輸入口罩違反輸入規定受處分。
四、本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號碼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五、進口人輸入口罩後,應於海關放行日起,每週一於本局「口罩輸入許可申
    請系統」據實登錄口罩流向;必要時,本局得依貿易法規定派員檢查。
六、進口人有未據實登錄、拒絕登錄或登錄不完整等擾亂貿易秩序之行為,或
    有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等規避情事,本局將依貿易法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