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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9200048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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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
          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商
          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紫
          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
          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