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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亞洲低碳發展策略夥伴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3502001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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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參與亞洲低碳發展策略夥伴組織(
    Asia LEDS Partnership ,以下簡稱 ALP),強化亞洲區域減碳發展策略
    並推動與各會員間相關產業及技術之交流合作與經驗分享,特設經濟部亞
    洲低碳發展策略夥伴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參與 ALP  之相關工作。
    (二)審議參與 ALP  之相關計畫。
    (三)協調相關單位參與 ALP  之活動及計畫。
    (四)提供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際貿易
    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署長兼任;委員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環境部、內政部、外交
    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能源署及本部
    產業發展署指派署(處)長層級代表組成。
四、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
    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產業人士參與列席。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貿易署擔任,並得就業務推動事項之相關協調事
    宜,召開諮詢會議。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