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
定,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任何人(以下簡稱
第三方),認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向本局陳述意見(以下簡稱第三方意見
)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第三方提交意見,應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為之。
三、第三方得以發明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予專利之情形
,向本局提交第三方意見。
四、第三方提交意見,應填具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載明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號,並附具引證文件書目表、理由書及相關事
證文件。
五、第三方應以書面或透過本局電子申請系統提交意見。
六、針對一案兩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提交意見者,第四點規定應載明之發明專
利申請案號,得為已公告之對應新型專利申請案號。
七、第三方意見經審酌未具體明確,其內容、理由或證明文件明顯無法辨識,
或與申請案無關者,本局得不予處理。第三方意見未依規定提交,或發明
專利申請案經撤回、不受理或審定者,亦同。
八、第三方提交意見後,本局應通知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有第三方意見送達
之事實。
九、第三方提交意見後,本局不須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及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
查結果通知第三方。
十、第三方意見提交之引證文件書目表(如附件之附表一),於發明專利申請
案早期公開或審定公告後,公開於本局專利公開資訊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