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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沙崙綠能科技示範場域營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9046034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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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沙崙綠能科技示範場域(以下簡稱本場域
    )能有效營運管理,促進本場域智慧綠能科技研發驗證與展示功能,以符
    合智慧綠能產業發展所需,並充分運用各進駐單位資源,達成整體進駐營
    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域以本部能源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並得將本場域之營運服
    務、設施與環境維護,委託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進駐對象:指經管理機關核准進駐之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
        業、在本場域從事智慧綠能科技相關業務之法人及其他經管理機關同
        意進駐本場域之單位。
    (二)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指滿足本場域內及周邊生活圈生
        活所需之各類型支援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且該事業執行之業務必須
        符合變更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
        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容許使用項目。
四、進駐對象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以從事技術產品或服務
    之開發、研究發展或試量產為限,並不得從事量產行為。
五、本場域業務由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場域管理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場域之空間規劃、配置及管理。
    (三)與產、官、學、研等單位之鏈結,整合跨領域創新應用發展。
    (四)培育新創公司落實技術產業化。
    (五)本場域進、離駐作業事項。
    (六)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七)進駐對象之財務計畫諮詢。
    (八)智慧綠能產業市場、人才、技術及相關計畫資訊之調查,並建置資料
        庫。
    (九)進駐對象之營運輔導,包括公共服務、設施維運、營繕管理及工安環
        保等服務事項。
    (十)辦理智慧綠能產業相關之人才培育及技術研討課程。
    (十一)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管理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諮詢會,擔任本場域營運管理諮
    詢單位。
七、申請進駐本場域之申請人,應提出進駐計畫。
    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進駐計畫之內容須配合我國智慧
    綠能產業之發展或能培養本國技術人員。
    第一項進駐計畫之核定、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規約,
    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本場域之進駐程序及契約範本,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
八、為確保進駐計畫之落實,本場域進駐對象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應將經會
    計師簽證之決算書或營運狀況資料,送管理機關查核。
九、符合下列條件可享進駐本場域優先權:
    (一)執行政府相關研究計畫或參與業界合作計畫。
    (二)與國外場域交換移地研究。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通過之個案。
    前項第二款涉及國際合作事項,不含兩岸交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