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床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床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床邊嬰兒床商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
產製商品檢驗,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本局即可受理商品驗證
登錄或型式認可作業之申請。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應施檢驗床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