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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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三年內,檢附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等文件申報開工,且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9202124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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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三年內,檢附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
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等文件申報開工,且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監造業務。
如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興辦之公共工程,其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之監
造業務,得由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其向主管機關申報出流管制
設施開工所應附之技師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得以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受
聘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相關證明文件替代。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