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推動工程等各項業務工作需執行測設
及監造業務,特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規定,以規範本署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奉派需親至現場
執行測設及監造業務時之旅費報支。
二、本規定之測設及監造業務係指本署暨所屬各機關指派執行之經常性測量設
計及監造工作,範圍包括各計畫及水資源作業基金項下辦理之測量設計及
監造業務。
三、測設及監造人員或委託測設及監造之現場辦理專案管理之人員奉派赴現地
測設及監造,因需配合工程前置作業期程、廠商施工及工程進度之實際執
行需求,得不受「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正常上班日之規範;惟各機關
應自行依該標案工程測設及監造之實質需要,嚴加控管,以免浮濫,委託
測設及監造之現場辦理專案管理之人員辦理相關抽驗等作業時亦同。
四、因執行測設及工地監造業務實質作業不因工地距離之遠近而有所差異,其
執行工程測設及監造業務之旅費,得不受本署頒布之短程出差相關規定限
制。
五、前點測設及監造旅費於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各機關得考量工程管理費之
可支用額度,及各標案之測設及監造特性、地域性、交通性及工作需求,
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上限自訂個別規定,約、聘僱及相關契約
技術測設人員其契約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