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公告適用之雙燈帽 LED 燈管(以下簡稱 LED 燈管),指符合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6027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
檢驗品目者。但其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CRI )皆在九十五以上者,不
適用本公告。
二、LED 燈管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
(一)LED 燈管之實測消耗功率初始值應依 CNS 16027 相關規定試驗,實
測消耗功率初始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消
耗功率初始值應在額定值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十之間,額定功
率五點零瓦特以下者,應在額定值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
間。
(二)LED 燈管之實測光通量初始值應符合 CNS 16027 相關規定試驗,實
測光通量初始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且實測光通量初始值應
在額定值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
(三)LED 燈管之實測發光效率應依 CNS 16027 規定完成試驗,實測發光
效率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發光效率值不
得低於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五及不得低於附表所列基準值。
三、LED 燈管應於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額定消耗功率、額定光通量及額定發
光效率。
四、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
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
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
驗室測試。
試驗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
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
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