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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 1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日止 CCC6307.90.50.19-7 「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 94% 及以上者」及 CCC6307.90.50.29-5 「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 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9046018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附件 貨品輸出規定明細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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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本部前配合公告自 109 年 1
月 24 日至 109 年 4 月 30 日止限制旨揭貨品輸出。考量疫情持
續變化,為確保口罩供應國內所需及確保國人健康,爰公告旨揭事項
。未來視疫情再檢討調整,倘疫情緩和,可提前公告解除限制。
二、旨揭貨品輸出如有正當理由,並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同意輸出者,本部國際貿易局得專案核准。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明細表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