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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水防字第1133301591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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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已建置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持續運
    作,透過評鑑獎勵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能力,依行
    政院核定之水災智慧防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署補助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
    水患自主防災社區。
三、經濟部水利署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作業須知由本署另訂之。
四、獎勵原則如下:
    (一)評鑑為特優之社區,頒給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獎勵金。
    (二)評鑑為優等之社區,頒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獎勵金。
    (三)評鑑為甲等之社區,頒給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獎勵金。
    (四)四年內獲得三次特優之社區,取得種子社區資格,為期兩年,由本署
        頒給種子社區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期間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簽訂合作備忘錄,協助辦理有助地方防汛提升之工作,直轄市、縣(
        市)政府如有頒發獎勵金者,本署得頒發同額獎勵金,並以二萬元為
        上限。
    曾入圍或獲得種子社區者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前項第四款
    規定獎勵之。
五、獎勵金以一次撥付為原則,由受獎勵社區開立領據(如附件一)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撥付完成後,應檢附受獎
    社區領據或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一之一)向本署各河川分署辦理核銷。
    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獎勵金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署各河川
    分署辦理核銷時,應一併檢附合作備忘錄影本及頒發獎勵金予種子社區之
    撥款憑證影本或相關佐證文件。
六、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金支出運用以參加評鑑次一年度為限。
    種子社區獎勵金支出運用以種子社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合作備
    忘錄次一年度為限。
七、督導及考評
    (一)受獎社區應於獎勵金領取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二、三、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各受獎社區獎勵金運
        用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五),並得要求受獎社區提出運用情形相關佐
        證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獎勵金撥付後,於當年度年底前提報全年
        獎勵金運用情形表函送本署各河川分署(如附件六、七)。
    (四)本署或河川分署得視需要會同地方政府實地訪查受獎社區之獎勵金運
        用情形。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水災智慧防災計畫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