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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防字第110330162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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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已建置與當年度新建置之水患自主
    防災社區持續運作,透過評鑑獎勵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強化社區自主
    防災能力,依行政院核定之水災智慧防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署補助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
    水患自主防災社區。
三、各年度經濟部水利署評鑑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作業計畫由本署另訂之。
四、因考量獎項增加,在總獎勵金不變之情況下,調整各獎項之獎勵金額度,
    內容原則如下:
    (一)獲評鑑列為種子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評鑑列為特優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上限。
    (三)獲評鑑列為優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獲評鑑列為甲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五、本獎勵金請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獎勵金以一次撥付為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領據向本署
        各河川局辦理請撥款項。
    (二)受獎勵社區應開立領據(如附件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撥
        付款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撥付完成後應檢附受獎社區領據或
        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一之一)向本署各河川局辦理核銷。
六、獎勵金支出運用以參加評鑑次一年度為限。
七、督導及考評
    (一)受獎社區應於獎勵金領取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
        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二、三、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各受獎社區獎勵金運
        用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五),並得要求受獎社區提出運用情形相關佐
        證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獎勵金撥付後,於當年度年底前提報全年
        獎勵金運用情形表函送本署各河川局(如附件六、七)。
    (四)本署或河川局得視需要會同地方政府實地訪查受獎社區之獎勵金運用
        情形。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特別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