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動感應式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燈泡商品檢驗標準 CNS 15630(
一百零八年版)之檢驗項目為該標準第 8 節 LED 燈泡之電氣特性(排
除第 8.6 節閃爍)、第 9 節光輸出(排除第 9.3 節發光效率)、第
10 節色度特性(僅量測初始值);商品相關必要標示項目為該標準「表
1 」之(a )、(f )、(g )、(h )、(j )、(k )及(l )等項
目,未測試之項目不得於商品本體、說明書或外包裝上標示該標準「表 1
」之(b )、(c )、(d )、(e )及(i )等項目。
二、LED 燈泡商品其額定功率大於六十瓦或非 CNS 15436 所指定之燈帽者,
應符合本局公告之相關檢驗規定,額定發光效率依其標示,實測值不得低
於標示值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