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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移動感應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9300008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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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動感應式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燈泡商品檢驗標準 CNS 15630(
    一百零八年版)之檢驗項目為該標準第 8  節 LED  燈泡之電氣特性(排
    除第 8.6  節閃爍)、第 9  節光輸出(排除第 9.3  節發光效率)、第
    10  節色度特性(僅量測初始值);商品相關必要標示項目為該標準「表
    1 」之(a )、(f )、(g )、(h )、(j )、(k )及(l )等項
    目,未測試之項目不得於商品本體、說明書或外包裝上標示該標準「表 1
    」之(b )、(c )、(d )、(e )及(i )等項目。
二、LED 燈泡商品其額定功率大於六十瓦或非 CNS 15436  所指定之燈帽者,
    應符合本局公告之相關檢驗規定,額定發光效率依其標示,實測值不得低
    於標示值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