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鑒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發之肺炎疫情蔓延,行政院防疫等級升
級至一級開設,本部前配合公告限制口罩輸出。茲因配合布口罩輸出不予
管制,爰增列專屬號列,以利通關需要,前公告管制之 CCC6307.90.50.1
0-6 「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 94% 及以上者」及 CCC6307.90.50.2
0-4 「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 項貨品號列應併予配合修正,爰修正本部
109 年 2 月 14 日公告並公告旨揭事項。
二、旨揭貨品出口如有正當理由,並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同意輸出者,本部國際貿易局得專案核准。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明細表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