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質法」第五條第一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二條
第四款、第九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因環境改變及新證據發現致使地質敏感區範圍改變,爰辦理「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1 臺北市)」、「山崩與地滑地
質敏感區(L0007 新北市)」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L0008 基隆市)」之修正。
二、「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1 臺北市)」、「山崩與地滑
地質敏感區(L0007 新北市)」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L0008 基隆市)」變更前後範圍圖詳如附件。如需參考變更計
畫書,得向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本部地質
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申請閱覽,或逕自本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
理中心全球資訊網站「地質法專區」(網址:https://www.gs
mma.gov.tw/nss/p/H001) 下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