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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80460617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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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