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二十二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條與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本署)公務統計方案第
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稽核對象:本署所屬各機關實施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單位。
三、稽核方式:依本署統計工作稽核實施要點稽核項目進行抽查
,並就公務統計報表書面審核情形,針對錯誤率高或彙編複
雜度高之報表進行不定期稽查,並於實地稽查前通知各受核
機關配合辦理,各受核機關應備妥相關受核文件以供查驗。
四、稽核目標:
(一)提升公務統計報表資料確度:針對原始資料及報表編製結
果之確度進行稽核,相關公務統計報表亦需勾稽,以維資
料之一致性。
(二)建立完善公務統計報表編報管理制度:是否依公務統計報
表程式規定編製報表、簽章是否缺漏及修正表是否循公務
統計方案管理程序重新編報。
(三)落實公務統計報表資料及檔案管理機制:是否妥善保存報
表(檔案) 、原始資料(檔案)及統計書刊檔案。
五、稽核項目及配分:詳如附件一稽核表
1.公務統計報表內容確度:百分之五十五。
2.公務統計方案執行及管理:百分之十五。
3.統計報表、書刊及檔案管理情形:百分之十五。
4.應用統計分析辦理成效及提供情形:百分之十。
5.其他統計業務創新或改進辦理情形:百分之五。
公務統計報表複查結果列入本署公務統計報表編報成績考評
。稽核結果列入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統計業務績效評核表
(如附件二) ,做為相關主計人員年終考績參考依據。
六、實地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工作結束後彙整稽核結果簽陳署長,
並通知各受核機關配合辦理。
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一點規定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