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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統計工作稽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計字第1080903508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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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二十二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條與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本署)公務統計方案第
    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稽核對象:本署所屬各機關實施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單位。
 
三、稽核方式:依本署統計工作稽核實施要點稽核項目進行抽查
    ,並就公務統計報表書面審核情形,針對錯誤率高或彙編複
    雜度高之報表進行不定期稽查,並於實地稽查前通知各受核
    機關配合辦理,各受核機關應備妥相關受核文件以供查驗。

四、稽核目標: 
  (一)提升公務統計報表資料確度:針對原始資料及報表編製結
      果之確度進行稽核,相關公務統計報表亦需勾稽,以維資
      料之一致性。
  (二)建立完善公務統計報表編報管理制度:是否依公務統計報
      表程式規定編製報表、簽章是否缺漏及修正表是否循公務
      統計方案管理程序重新編報。
  (三)落實公務統計報表資料及檔案管理機制:是否妥善保存報
      表(檔案) 、原始資料(檔案)及統計書刊檔案。

五、稽核項目及配分:詳如附件一稽核表
   1.公務統計報表內容確度:百分之五十五。
   2.公務統計方案執行及管理:百分之十五。
   3.統計報表、書刊及檔案管理情形:百分之十五。
   4.應用統計分析辦理成效及提供情形:百分之十。
   5.其他統計業務創新或改進辦理情形:百分之五。
    公務統計報表複查結果列入本署公務統計報表編報成績考評
    。稽核結果列入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統計業務績效評核表
    (如附件二) ,做為相關主計人員年終考績參考依據。

六、實地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工作結束後彙整稽核結果簽陳署長,
    並通知各受核機關配合辦理。

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一點規定
    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