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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8024287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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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鼓勵我國中小型零售與餐飲業者導入數位服務,增進店務營運管理效能、
    拓展行銷通路,進而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方案執行期間為三年,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年內之補助對象為商圈內之店家,
    其餘年度補助區域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本部,並經本部公告於指定網站之商業
      街區。
  (二)店家:指首次導入一項以上數位服務方案,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零售或餐飲
      業者:
    1.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或依法
       辦理稅籍登記,且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2.以實體經營、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業中。
    3.前一年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
  (三)數位服務方案:指以下任一服務方案:
    1.線上點餐服務。
    2.雲端訂位或候位服務。
    3.雲端收銀(POS)服務。
    4.行動支付服務(須支援三種以上之行動支付服務)。
    5.電子發票服務。
    6.店面人流計數服務。
    7.優惠券、點數核銷服務。
  (四)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數位服務方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經本部公告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設立達三年以上。但能提出經營數位服務方案之優
       良實績,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不受設立達三年以上之限制。
    2.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3.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
       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4.最近五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6.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7.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一年期、一項以上數位服務方案契約之店家。
    每一店家僅得受補助一次,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數位服務方案之契約價金;該契
    約價金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補助申請流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店家完成數位服務方案之簽約、安裝與教育訓練
    等作業,並先對店家折抵相當補助款之金額後,再由服務提供者代店家向本部申
    請補助該款項。
五、欲申請公告為服務提供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以電子方式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部為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推廣計畫書(附件二)。
      前項申請,本部得就符合資格者,公告其名單。就不符資格者,駁回申請;其
    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六、補助款之申請,由服務提供者代店家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以電子方式檢附下
    列資料,向本部為之:
  (一)店家請款申請及聲明書(附件三)。
  (二)經店家與服務提供者雙方簽名或蓋章之數位服務方案契約書。
  (三)服務提供者對店家之發票。
        前項申請,本部得就審查通過之部分,公告店家名稱。就審查不通過之部分
      ,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補助款申請通過後,由服務提供者以函文檢附請款領據(附件四)、申請補助總
      表(附件五)、店家請款申請及聲明書及服務提供者對店家之發票正本,向本部
      辦理撥款及核銷。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或得將
    該服務提供者自公告名單中移除:
  (一)服務提供者或店家未配合本部之查核。
  (二)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三)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四)服務提供者或店家事後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五)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服務提供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提供數位服務方案,或店家停業、
      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使用數位服務方案,致數位服務方案未持續使用滿一年
      者,本部得追回其未滿期間之補助款。
八、本部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就補助區域公告調整之,亦得對服務提供者
    之簽約店家家數及服務區域限制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應,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無法支應補
    助款、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本部得停止補助款之申請並公
    告之。
十、本部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一、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