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節約能源政策,鼓勵廠商標示電動
汽機車能源效率及引導消費者選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推動電動車能源效率標示之業務,得委託專業機構為本要點執行單
位,辦理相關事務;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得以契約訂定之。
三、本要點適用之車輛類別、標示資訊、測試方法如下:
(一)車輛類別:分汽車及機車。
(二)標示資訊:能源效率(公里/度)、純電行程(公里)、測試方法、
年耗電量(度)、最大輸出馬力(hp)。
(三)測試方法:
1.汽車:依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指令,並依能源效率及純電行程分
別適用下列規定:
能源效率:歐盟ECE R101 Annex 7及其後續修正指令。
純電行程:歐盟ECE R101 Annex 9及其後續修正指令。
2.機車:能源效率及純電行程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819-4之
測試方法,另對於行車型態及車輛慣性模擬車重須依經濟部經能字
第 10704607560 號公告辦理。
四、廠商製造電動車輛有關前點之能源效率及純電行程標示資訊,應經經濟部
認可檢測機構測試認定。但廠商進口之電動車輛,具製造國政府認可之檢
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測試文件,經本局認定符合本要點測試程序與方
式者,得逕行採認之。
五、廠商電動車能源效率標示之申請及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底。
(二)申請程序:廠商應依附件一所定之申請表格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函送本局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審查。
(三)審查作業:申請經受委託之專業機構審查通過,送經本局核定及認證
登錄後,由受委託之專業機構通知申請廠商至指定網站下載核定後之
能源效率標示(附件二)。
六、廠商應以清晰及可辨識之方式,按比例縮放製作前點核定之能源效率標示
,但不得變更標示內容。
廠商於展示或銷售處所陳列該車型之電動車時,應於下列位置張貼能源效
率標示:
(一)汽車:前乘客座或駕駛座前擋風玻璃,標示內容朝車外。
(二)機車:於座墊為標示時,標示內容朝上;於車身前護板為標示時,標
示內容朝車前。
廠商若有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註銷該
車型於本局之認證登錄。
七、本局得不定期對已認證登錄之電動車辦理能源效率抽測。
廠商應將本局選定之抽測車輛送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測試,抽測車
輛測試結果之能源效率測試值或純電行程測試值低於該車型認證登錄數值
之百分之九十二者,由本局通知廠商限期辦理複測,抽測及複測之相關費
用由廠商負擔。
電動車之抽測及複測,其檢測機構與測試方法應相同。
廠商應將本局選定之複測車輛送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測試,廠商未
依期限辦理複測或複測車輛能源效率測試值或純電行程測試值之平均值低
於該車型認證登錄數值之百分之九十二者,本局將註銷該車型能源效率標
示之認證登錄。
廠商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依前開規定所辦理電動車之抽測或複測,
本局將註銷該電動車能源效率標示之認證登錄。
八、非本局有效認證登錄之車型不得使用本要點所定之電動車能源效率標示。
若有冒用或不實張貼標示之情形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辦理改善
,並將廠商名稱及車型等相關資訊公布於「車輛耗能研究網站」(https:
//auto.itri.org.tw/Myener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