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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航太產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32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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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航太產業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以推動高附加價值之航空與太空產業,並運用航空及太空高品質系
    統及高技術等級特性,帶動關聯產業全面提升全球市場競爭力,振興國內
    經濟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建構航空關鍵系統與自有品牌產品之製造及維修供應鏈體系。
    (二)協助國內廠商爭取與運用工業合作機制,吸引國外投資及引進關鍵技
        術。
    (三)推動製造業服務化,擴大航空廠商市場效益。
    (四)協調推動航空產品驗證,協助國內業者爭取國內外市場商機。
    (五)協調國內業者參與軍機研發、製造及維修業務。
    (六)協調相關單位推動各項航空與太空專業人才及品質系統管理等培訓計
        畫。
    (七)推動航空及太空技術衍生應用至關聯產業,發揮產業技術擴散效益。
    (八)推動業者參與衛星、火箭、地面設備等太空產品開發,建構太空產業
        關鍵系統及零組件供應鏈體系。
    (九)推動其他有關航空及太空產業發展之重要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部產業發展署
    署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
    技辦公室、國防部、交通部、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本部產業技術司等相
    關政府單位及法人、企業界代表或學者、專家組成。
四、本小組置主任一人,襄助召集辦理本小組各項工作推動之相關事務,由召
    集人指派相關人員擔任。
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產業發展署辦理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
    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本小
    組並得依業務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負責召集。
七、本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依各機關權責分別陳報主管核定後,交有關單位執行。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