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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科字第108034614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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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審查會議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代
      表擔任,綜理審查事宜。
         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
      指派審查會議成員代理之。

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審查相關資料,函送審
      查會議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第四條    審查會議成員之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
      席者,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提出書面意見。
         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

第五條  審查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之決議應
      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成員對於審查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
      載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審查會議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不得接受任
      何請託或關說。
     審查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
      迴避:
     一、創新實驗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
              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事實足認對於案件之審查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
              查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創新實驗申請人認審查會議成員有不能客觀、
              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
              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第七條    審查會議成員及參與審查會議人員,對於參與審查之案件及相關文
      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審查期間應負保密義務。
     審查會議結束後,前項成員及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營業秘密,除
      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

第八條    審查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專家學者出席費、
      交通費及審查費。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