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越南106年5月31日公告自106年6月15日起對我國旨揭貨品啟
動3年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不受防衛稅之進口配額量第106
年度14,428公噸、107年度15,871公噸、108年度17,458公噸
)。我國旨揭貨品倘未以越南海防市及胡志明市 2港口為進
口港,或未取得貿易局核發之配額證明書,或出口到越南時
超過我國獲配之配額,越南進口人報關進口該等貨品時,將
適用配額外防衛稅率19%。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維護貿易秩序及政策需要,本部
爰配合越南規定,公告我國出口人出口旨揭貨品,採行限制
措施。擬使越南進口人享有配額內防衛稅率(0%)之出口人,
應依本公告向貿易局申請年度配額,出口前逐批申請輸往越
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如附件 2),並應於出口時主動於出
口報單 「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
向海關申報。
三、旨揭貨品年度配額規定如下:
(一)108年度配額期間:108年6月15日起至109年6月14日止。
(二)108年度配額總量:17,458公噸。
(三)108年度配額分配:
1、出進口廠商於105年至107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越南實績
者(如附件3),得於108年6月10日下午5時前檢附輸往
越南彩色鋼板 108年度第1次配額申請書(如附件4)送
達貿易局申請配額,由該局依實績比例核配,逾時不受
理;第1次配額利用期間為 108年6月15日起至109年1月
14日止。
2、獲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5)向貿易局申請配
額轉讓。
3、獲配廠商109年1月14日止未利用之配額將由貿易局收回
並視配額利用情形再辦理第 2次配額分配。但獲配廠商
如仍須利用已獲配而尚未利用之配額,得於109年1月14
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延期利用。
四、輸往越南彩色鋼板配額證明書之申請:
(一)獲配廠商,出口前應逐批向貿易局申請輸往越南彩色鋼板
配額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6)。
(二)出口人取得證明書後應於1個月內辦理出口。
(三)出口時應主動於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
欄位填報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
(四)出口人應將配額證明書送交越南進口人,向進口地海關申
報。